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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标连出四项新规 涉及婴儿配方食品

2014-01-14 09:03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日前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新出台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确规定,“不应对0至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此标准主要规定了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与2011年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形成了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除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外,还有其他三项新标准出台,分别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此标准以上述人群的临床营养数据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为科学依据,适用于1岁以上特定人群。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了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涵盖了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等11大类食品中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记者牛伟坤)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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