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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能否成食品安全的“利剑”?

2014-08-08 10:59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若食品出现严重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立即实施召回。(8月7日《京华时报》)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避免导致更多伤害,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然而,这一充满善意、以人为本的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未能落地。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将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其维护食品安全的“利剑”作用值得期待。

  然而,再好的制度也要落实才有实际效果和意义,因而维护制度的刚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早在2007年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就有问题食品“主动召回”的条款,但在现实的执行情况中却不尽如人意。2011年,双汇集团发生“瘦肉精”事件,处理结果仅为向消费者致歉,涉事子公司召回相关产品,而在随后的“万人道歉大会”上,消费者却“被缺席”。可见,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得力,落实到位,是一道难题。

  应该看到,召回制度的实施,的确能给企业施加压力,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成本、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下,难免会有企业铤而走险,比如有的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等问题食品“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再行动,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轻,执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等。显然,如此做法只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仍需相关部门以强制性手段维护制度刚性。

  维护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生产商、经销商身上流着“道德的血液”,还需要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共识,如提高相关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做好预防工作等等。如此,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巩固食品安全这座大厦。(邵俊国)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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