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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酒瓶爆炸伤者要求赔偿 燕京:酒瓶爆炸无法杜绝

2014-09-30 10:00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原标题:超期酒瓶爆炸伤者诉燕京赔偿 燕京啤酒回应称啤酒瓶爆炸无法杜绝

  昨天,记者在餐馆拍摄的“B2009”燕京啤酒瓶。记者张淑玲摄

  近日,燕京啤酒分销商刘先生在搬运啤酒时,一瓶燕京啤酒突然爆炸,刘先生的面部、眼睛被炸伤。刘先生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8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该案。

  刘先生诉称,今年夏初的一天,他开车到一农贸市场送货。在搬运燕京啤酒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他的脸和眼睛炸伤。经医院确诊,刘先生左眼角膜裂伤。刘先生认为,炸伤自己的啤酒瓶出厂年份为2007年,燕京啤酒违反了国家有关B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相关规定,超期使用该瓶长达5年,给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刘先生称视力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双方协商时,燕京啤酒仅同意支付他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合理的误工费等,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燕京啤酒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1.8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探访 部分餐馆啤酒瓶超期

  昨天下午,记者对西城区的餐馆、菜市场及大型超市进行了现场探访,发现大型超市基本杜绝了B瓶过期使用情况。而在少数餐馆内,记者发现了标有“B2007”、“B2008”等已超期两年的啤酒瓶仍在使用。

  当天12时30分,记者在西城区前门大街北侧一餐馆内看到,客人刚刚喝完的10个空燕京啤酒瓶中,2007年生产的瓶子有两个,2008年有两个,2010年、2011年生产的酒瓶各一个。该餐馆一服务员称,其店内不外卖啤酒,啤酒瓶由商家统一回收。

  随后,记者在北新华街路东一餐馆内也发现了2010年、2011年生产的啤酒瓶。

  记者沿路查访了物美、华联、沃尔玛等多家中型及大型超市,未发现燕京啤酒瓶过期使用情况。

  □燕京回应 啤酒瓶爆炸难以杜绝

  昨天下午,燕京啤酒一贾姓负责人回应称,燕京啤酒尚不了解案件情况。但据他了解,关于B型啤酒瓶使用期为两年,国家只是建议过期两年不再使用,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国内啤酒行业过期两年的瓶子不用是很难确保做到的,目前市场上燕京啤酒B瓶各个时期生产的都有。

  该负责人称,燕京啤酒各个车间都有清洗、抗压、残留物检测装置,一旦发现啤酒瓶有问题,验瓶机就会验出摔坏。

  关于燕京成品酒炸瓶伤人,该负责人称这是正常现象,燕京啤酒瓶本身是玻璃瓶,瓶内液体含有二氧化碳,这和温度、压力有很大关系,这种现象并不能杜绝。

  □相关法规 B瓶使用期限为两年

  1996年,我国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啤酒生产企业自1997年起全部采用带有“B”字的啤酒瓶。“B”瓶的使用期限建议为两年。

  1999年3月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啤酒瓶,必须符合啤酒瓶的新标准,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规定的啤酒不得出厂和销售。从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领域不得再出现不带“B”字标志的啤酒瓶,否则将视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记者张淑玲)

  >>温馨提示

  1.小心保存啤酒,不要在过热或过冷的条件下保存。

  2.运输不能过分剧烈碰撞,需轻拿轻放。

  3.买啤酒先看“B”字,再看后面的日期,若已超过两年建议放弃购买。

  4.开启啤酒时要尽量远离脸部。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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