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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卖过期饮料被起诉 质疑对方为职业打假人

2015-01-22 13:25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因为在屈臣氏超市内买到1瓶超过保质期的左旋肉碱蛋白饮料,宫先生将屈臣氏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350元。屈臣氏方面以宫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350元。

  宫先生起诉称,其花了35元在屈臣氏第五分店的超市购买了1瓶左旋肉碱蛋白饮料,但购买后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日期。宫先生将屈臣氏第五分店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屈臣氏方面提出宫先生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并拿出证据试图证明宫先生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并以产品已过期等事由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屈臣氏方面据此提出,宫先生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而是为了获取暴利,在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用过期食品“调包”,因此不同意宫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宫先生此前的行为,不影响对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此外,屈臣氏方面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宫先生存在所谓的“调包”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依然坚持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不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有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屈臣氏公司违反了该项法定义务,因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屈臣氏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释疑

  “打假获利”受法律保护

  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仅以“职业打假人”这一职业群体的泛称对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进行区分,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现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故即使行为人通过“知假买假”获利,“打假获利”的这一合法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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