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3月13日电 (谢高攀)13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市民因购买的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将销售商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处销售商退还该市民的购物款,并支付10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金。
2014年7月,市民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巧克力、红酒等共计3470.40元的进口食品,回家后发现购买的所有食品上面均没有中文标签,一串的外文字母让他不敢放心食用。在协商、投诉未果之后,李某将该超市起诉到了法院。
在案件一审中,该超市提供了其中几样产品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但其中没有某巧克力的中文标签,法院判处超市退换李某购买巧克力的510.40元,并支付给李某5104元的赔偿金。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该超市事后提交的与食品分离的中文标签既不能证明是涉案产品的标签,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有的标签上面没有境内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不予认可。由此,法院判处该超市全额退还李某的购物款3470.40元,并按照规定支付给李某10倍于购物款的赔偿金3万余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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