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胡先生在解放碑一家超市买了1680元的进口椰子油,发现标示为“有机”,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有机认证,是否构成欺诈?近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超市退还胡先生货款1680元,赔偿5040元。
2015年12月22日,胡先生在重庆一家大型超市解放碑店购买了10瓶品名为珏士高的初榨椰子油,花费1680元。该产品为进口产品,超市货架标签上标示“珏士高有机初榨椰子油400ml”,收银小票标示商品名为“有机初榨椰子油”。
胡先生认为,珏士高初榨椰子油并未获得有机认证,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涉嫌欺诈。他将超市起诉至渝中区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5040元。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椰子油系进口产品,在销售时并未取得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虽然产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并无标示“有机”字样,但超市销售时在货架的标签上和购物小票上均标注“有机”字样。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有机产品是比非有机产品更天然、更少污染、更安全营养的产品,且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
法院认为,这家超市在进口的椰子油未取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机”等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故对胡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进行上诉。市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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