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云南省相关部门通报此前被举报的“塑料大米”调查情况:在大米中发现的白色可疑颗粒物,为不慎渗入的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原材料,可排除人为故意掺假。
平心而论,在11袋(共计275千克)大米中含有的可疑颗粒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简称PET)为18.2克,数量并不多,将之称为“塑料大米”有些夸张。何况此前已有相关文章指出,塑料比大米贵,没必要故意用它来掺假。
如此看来,该事件是否应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但我们不应忘记,食品安全无小事,不能因为此番事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就对其轻描淡写。将注意力放在“脑补辟谣”,用价格因素来判定食品是否安全,显然不妥。
大米——预包装大米,而不是散装大米——应该出现PET塑料颗粒吗?PET塑料颗粒是非食源性物质,根本就不能出现在食品中。即使塑料比大米昂贵,但我相信,没人愿意把它吃下去。我们仍需追问的是,这些塑料颗粒物究竟是如何“不慎”渗入大米的?到底是哪个生产环节上出了问题?如果这些掺入塑料的大米被顺利吞下了肚,是否就无人知晓?
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那么,我们有理由获知塑料颗粒物的来龙去脉,而非碎片化的信息。相关部门也应该明确责任,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不然,这一次掺入的是危害性并不大的塑料颗粒,下一次又会是什么?
塑料大米事件得到迅速处置,值得肯定。但留给我们的教训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各方都不应该“想当然”。既然有法可依,就应该落到实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推行责任清单管理,明确各个层级之间、各个部门之间的事权和责任,紧盯源头抓治理。唯有如此,老百姓才能放心地大快朵颐。
民以食为天,既然是天大的事,再怎么重视也不过分。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