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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享外债资金结汇自主权

2015-12-21 09:06 来源:人民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上海12月19日电 (记者谢卫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日前正式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这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第一个实施细则,具有重大意义。

  过去,进出口企业只有在支付时才可以买卖外汇。而实施细则将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企业认为汇率合适就可以买卖。同时,细则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须开立待核查账户;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20日 02 版)

[责任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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