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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与台港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

2013-03-14 09:37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3日表示,近年来,福建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互动,受理解决了数百起涉台、港、澳的消费纠纷。

  去年11月初,福建3名教师组团去香港旅游,买了K金项链和所谓德国制造的摄像机。回福州后却发现摄像机只是商标注册地在德国的“三无”产品,那些金项链只是14K或18K的金项链,售价远高于市场价。她们当时被导游带着跑,只知道销售单位名称,连具体地点在哪都弄不清楚。

  11月8日,几名教师向福建省消委会求助。福建省消委会当即将投诉情况转给维权协作单位——香港消费者委员会。19日,香港消委会总干事给福建省消委会回函称:“诉案已将由本会投诉及咨询同事处理,短期内将与当事人直接联络处理。”

  今年2月,在两地消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这些老师顺利将所购摄像机及K金退还商场,同时也收到该商场的退款。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表示,早在2005年,随着福建与香港、澳门商旅交流增多,三地消委会便开展消费维权互动。闽澳两地消委会签订协议,消费者在闽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均可向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闽港签订《维权互动协议》,约定两地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可向香港或福建消费者组织投诉,两地消委会接受投诉后,依照管辖权限向对方移送,接受移送方要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2008年5月18日,福建省消委会与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签署《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意向书》,建立闽台消费维权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了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平台。

  林江敏说,由于福建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在消费维权证据的收集、赔偿原则、援用法律等方面尚有很大不同,今后福建省消委会将继续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争取推动双方互认证据,协商法律适用范畴,强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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