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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口货物税收细则发布

2013-09-17 10: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有进口货物税收细则。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具体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具体包括: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此外,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丁冰)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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