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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福建可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招生对象有要求

2014-03-28 09:2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州新闻网讯 27日记者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了《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在福建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需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年3月或9月,申办者应将齐全的申报材料向拟办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小组对实地进行考察,如符合当地发展需要,而且办学场所(用地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设区市教育局报送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经福建省教育厅专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后,由福建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说明理由直接回复申办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申办者限期整顿或者停办,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的;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活动的。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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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设立时必须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要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一次年检。

  同时,学校不得设立分校,不得设立分校区或教学点。学校招生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学费须按学年或学期以人民币计收,提供发票,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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