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将第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删除。
二是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是明确对独生子女的界定,在条例修正案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据了解,我省人口出生率从1988年的24.3‰降到2013年的12.2‰。2012年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8.2%,劳动年龄人口“十二五”期间将以每年10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减。如不及时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劳动力不足将愈加明显,人口红利将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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