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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建小区需配建不低于10%公租房

2014-04-04 09: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州市政府近期出台《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将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配建三种户型,公摊面积不超过20%。

  根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户型为45、55、65平方米三种类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

  《意见》指出,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开发商不得用于抵押。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租房方案,并送相关部门确认备案。且公租房部分不能列入土地抵押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源对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房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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