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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实施

2015-06-09 09:16 来源:你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你好台湾网厦门6月8日消息(记者 郭婕妤) 记者从今天上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一个月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发布会现场(你好台湾网 图)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在发布会上指出,《条例》开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先例,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历程的绚丽坐标。《条例》的出台不仅是推进厦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举措,将有效提升厦门地区社会治理水平,还在全国树立起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标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为其他地区相关立法提供了可供学习与参照的范本,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据介绍,《条例》立法牢牢立足于厦门的实际,把十年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作为立法基础,进行总结提升,同时认真研究国外立法实践,充分吸收借鉴国外ADR发展经验,探索制定混合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中立评估等制度。

  《条例》对各类调解组织的建设进行了划分,明确各自的功能和职责,突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前瞻性地规定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的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化纠纷解决服务。推进在纠纷多发领域、镇(街)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考虑到新兴领域矛盾纠纷的新特征和不断引入化解矛盾纠纷新方式,《条例》开放式预设接口,鼓励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新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网络便民平台,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调解网络。疏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脉络,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机制多样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范愉接受记者采访(你好台湾网 图)

  《条例》也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以及这些年的实践成果,规定协商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可以运用早期中立评估、中立性事实调查、专家鉴定等方法,为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就调解的启动、期限、终止、调解协议制作,以及调解员中立、保密原则等,对调解程序作了必要的程序规制;明确了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随着调解制度的深入发展,国外ADR还创新了一些混合型纠纷解决方式,《条例》确立了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调解与裁决混合形式等制度。对行政调解的范围、管辖、受理等作了规范,以强化行政调解功能与责任。

  同时,《条例》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人民调解、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支持。

  依据国务院对深化公共服务改革的部署,《条例》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调解组织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不收费,但针对复杂的专业领域的调解,允许商事调解组织有偿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适应不同解纷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特点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经费保障体系。《条例》通过建立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考核,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范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条例》通过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对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增强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成为今后推动厦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重要指导和法律依据。范教授特别提到,《条例》立足于便民利民,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化解社会各类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水平必将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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