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家加工生猪头工作坊的负责人陈某,因使用工业松香褪猪毛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万元。
据了解,2010年以来,陈某租用漳州市芗城区古塘村一场地作为加工生猪头的工作坊,她先是收购已有检疫的生猪头来进行分解,将生猪头分解成猪头皮、猪耳朵、猪舌头、猪头骨肉,而后进行销售。
在分解过程中,为了褪掉猪头上的毛,陈某向一家化工油漆店购买了不能用于添加食用的工业松香,而后用加热后的工业松香对部分收购的生猪头、猪耳朵等进行粘贴脱毛,使得加工后的猪头皮等肉制品粘有工业松香的成份。
经查,陈某将这些脱毛后的猪肉制品分别销售给黄某和袁某,销售金额分别达45000元和87850元。
2013年6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作坊当场抓获陈某,并查获一锅松香及冷冻生猪头、猪舌头、猪头肉等。
被刑事指控后,为了减轻罪责,陈某于2014年11月向司法机关先预缴了罚金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及考虑到陈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丈夫又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对陈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真坚 满荣 丽君)
[责任编辑: 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