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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药师可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

2015-07-06 13:2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6日福州讯 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消息,根据日前出台的《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台湾地区药师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可向福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进行执业,未经注册者,不得执业。

  首次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台湾药师注册申请表》,提交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台湾药师证书、台湾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执业单位与台湾药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执业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其中,台湾药师证书、台湾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须经台湾直辖市、县(市)药师公会公证。(中国台湾网、福建省台办联合报道)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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