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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甲苯胺被初裁倾销 进口经营者应交纳保证金

2013-03-04 09:37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今天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初裁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使中国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甲苯胺时,应依据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早在2012年5月2日,商务部就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欧盟进口的甲苯胺进行倾销调查。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中国甲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记者 万静)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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