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邓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今年8月1日起,我国出口苏丹的工业产品须实施装运前检验。至此,苏丹成为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和伊朗之后,第五个由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此次出口苏丹涉及装运前检验的商品范围包括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在此范围内的工业产品出口苏丹时,苏丹官方将凭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给予清关放行。由于货物离港后无法检验出证,企业一旦忘记申请该证书,货物抵达苏丹港口后将面临退运或者罚款的风险。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出口前应了解相关政策并及时办理装运前检验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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