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素史克一案引发了公众对商业贿赂的关注。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违反社会道德,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危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许多国家都有严格法律斩断企业的行贿之手,甚至有相应法律监管本国企业在海外的商业操守。
美国:立法创造有序环境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腐败行为法案》(又称《反海外腐败法》),成为美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利器。该法案几经修订,其条款广泛适用于在美国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美国销售证劵或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报告的公司,该法案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实施。
为了加强对跨国企业商业贿赂的管理,2012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指引细则,对法案的关键内容作出正式界定,为初次涉足海外经营的小企业到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如何遵守这一法案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指导,内容具体到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以及对企业送礼、商务旅行和娱乐接待方面的开支规定。
德国:建立涉贿企业黑名单
1999年德国《OECD防腐败公约》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
同时,德国一些联邦州还开始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设置黑名单。凡涉及贿赂的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保留五年。其间,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公共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之外,从而对企业施加经济压力使其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不使用贿赂手段。
此外,德国还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规定不能公开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同时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再加上媒体形成的舆论监督力量,德国商业贿赂行为已变得越来越难以藏身。
日本:着重打击官商勾结
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政治资金规正法》,此后经过多次修改。该法要求政治团体,要提交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明确政治资金的流向,对于政治活动的捐款以及举办筹集政治资金的聚会受到限制,禁止将政治资金投资股票等,如果违反就会受到惩罚。该法还规定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主要构成人员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组织,禁止向政治活动捐款。
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的人,会根据刑法中的受贿罪受到处理。跨国公司在日本不敢轻易采取商业贿赂的不正当行径。
丹麦:对商业贿赂“零容忍”
丹麦在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这些规章制度完全遵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腐公约。
针对有海外运营的丹麦公司,丹麦也有专门的反腐败政策——《零容忍政策》,明确禁止丹麦公司海外商务行贿行为,并帮助丹麦公司在进行海外商务活动时拒绝商务行贿。因此会有专门的丹麦咨询人员进驻其他国家,帮助在当地进行商务活动的丹麦公司防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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