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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海关将互认“经认证的经营者”

2014-03-18 09: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称,4月1日起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

  目前,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韩国是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旨在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目标而引入的一项制度。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从而给予其切实便利。4月1日起,我国海关将接受韩国海关认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为韩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韩国海关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 A类(诚信)进出口企业为我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           (陆敏)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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