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主要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不同合同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与结果,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提供的理论工具,对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和制度认识,以及在合同设计中潜在的缺陷很有价值。
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契约关系,契约理论可以用来解决类似这样的问题:诸如学校、医院和监狱这样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应该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收入应当多少来自奖金,多少来自认股权?由于此类关系常引起利益冲突,契约的制定必须合情合理,以保证各方作出互利共赢的决定。本年度的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发展了契约理论,认为契约理论是一个分析契约制定中各种问题的综合性框架,例如高管人员基于绩效的薪酬、保险中的免赔与自付、公共部门活动的民营化等问题。
上世纪70年代末,本特·霍尔姆斯特伦阐述了“委托人”(如公司股东)应该如何为“代理人”(公司首席执行官)制定一份最佳合约,一般情况下,首席执行官的部分职务是股东无法直接观察的。霍尔姆斯特伦提出的“信息量原则”,明确论述了最佳契约应如何将代理人的薪酬与绩效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通过使用基本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展示了最佳契约如何慎重地衡量风险与激励这对关系。在后续的研究中,霍尔姆斯特伦将这些成果普及到了更现实的情境中,这些情境包括:雇员不仅收获薪酬奖励,也获得升迁机会;代理人在多个项目中有作为,而委托人只观察到有限的部分;以及团队中的成员个人搭便车、坐享其成等问题。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奥利弗·哈特在解决不完全契约问题的一个社会契约理论新分支研究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单个合同不可能顾及到每一种可能性,该理论分支阐述了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即在特定情况下,合同的哪一方持有决定权。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成果使得人们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了新的理解,并且对多个经济领域,政治学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探讨很多问题提供了理论工具,诸如哪些类型的公司应该合并,如何合理组合负债与股票,还有什么时候学校或监狱等机构应该是公(私)有等问题。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