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及中消协做客人民网 称有电商偷换“七日”退货概念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满半年,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昨日在人民网进行网络访谈,与网友就新《消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在线交流。目前流行的微信个人代购难以根据新《消法》的条款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微信代购很难界定身份
微信的兴起使朋友圈代购逐渐火爆,但有不少人收到了代购商品后发现是假货。杨红灿表示,新《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微信代购往往打着“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多还是业余兼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新《消法》的规定。但杨红灿同时强调,如果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开展代购业务,则适用新《消法》的规定。
“七日”概念遭偷换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在网购中有不少商家宣称,凡是超过七日的,无论什么原因均不予退货。对此,常宇表示,“七日”仅仅是“无理由”退货的时限,而非因质量问题退货的时限。如国家规定,一些大家电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常宇表示,这个有效期一般为半年以上,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
泄露顾客信息将受罚
杨红灿透露,目前工商总局起草的、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也给予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泄露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向其发送商业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记者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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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鼓励延长无理由退货时长
中消协昨日对新《消法》实施半年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尽管消费者对相关条款的认知度高达83.19%,但目前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不尽如人意。
消协组织发现在新法着力加大保护的一些领域,经营者逃脱责任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如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要求还不能顺利落实。对此,中消协表示将继续联合全国消协组织加大对网购行业的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七日无理由退货”是网购企业应当履行的最低法定义务,中消协鼓励有关企业积极采取更高的服务标准,争取做到“十日”、“十五日”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