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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 界定商品完好标准

2016年09月27日 13:57: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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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记者佘颖)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8类,购买中需设置单独确认,并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

  《征求意见稿》规定,退货七日期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并要求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不适用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需单独确认

  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进行“一对一”确认。

  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明确仅有下列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3类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为了让消费者明确自己所购商品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前款规定的确认环节,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根据《经济日报》记者了解,目前淘宝、京东等主流购物平台均中商品介绍页面对其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给予标注,但销售过程中并未设置提醒。

  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合理调试不影响退货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为此,《办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同时,《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消费者收货7日内可申请,商家7日内退款

  《消法》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发生。

  《征求意见稿》明确,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退货的七日期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目前,天猫、京东等企业商家均可在7天或规定的更长期限内提出退货申请,但部分淘宝商户还自行规定必须在收货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提出退货申请,与《征求意见稿》抵触,下一步需要整改。

  但阿里巴巴已针对部分高端客户开通极速退款服务,可在消费者提交退货申请的1个小时内将货款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值得提倡。

  符合要求的退货商品可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了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并于2016年2月4日-3月5日期间通过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为《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以总局规章的形式出台,成为强制性标准。

  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跟2月发布的《退货指引》相比,本次的《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改变,就是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该负责人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将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违反者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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