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7月1日起,经过多家银行讨论并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即将实施。被信用卡持卡人期待的废除“全额罚息”却没有实现,原因在于多家银行以“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系统无法调试”为由阻挠,最终以“容差容时”来取代。
其实,对于信用卡未如期全额偿还的债务,按照全额征收惩罚利息,违背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是银行单方面强制推行的规定,多数持卡人并不明晰该条规定,同时也不具有和银行平等谈判取消该条规定的能力,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还需要打个问号。
国际上,当今的主流国家和经济体,也早就不再实行“全额罚息”的规定,对于信用卡到期的,通常只对于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征收利息。所以,银行所称的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也让人费解。
至于银行辩解由于信用卡的免息期长,从信用卡业务中赚不到钱的问题,那是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平问题,板子不能打到持卡人身上。何况银行对于持卡人在信用卡中的“溢存款”的取用,或者是提现等,往往收取很高的手续费或利息。
多家银行迟迟不肯取消全额罚息的单方面条规,根本原因是信用卡“罚息”已成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有人计算过,全额罚息和部分罚息,差距达到6000倍之多。有这么高的利益所在,银行反而有期望持卡人逾期不还的动机,因此不利于银行走勤勉经营的路子,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更严重的是,全额罚息不公正地导致持卡人承受了无限责任。有报道称,某人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罚息数额数倍于本金,无数倍于正常利息,持卡人的责任与惩罚严重失去对等,银行的损失与收益严重不平衡。
此外,由于数字技术的飞速提高,废止全额罚息条规,建立新的按照未清偿债务的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系统,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废除全额罚息,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应及早取消。(陈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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