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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游小心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2013-04-29 08: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成都4月28日电(记者刘忠俊)28日,成都市工商局根据旅游业中三种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提醒消费者“五一”小长假出游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一’小长假来临,许多打算跟团出游度假民众要小心,‘保证成团’、低价、纯玩等一些旅游宣传或者旅行网站的声明中暗藏着不少霸王条款。”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遇到违规行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不理解或不懂的,可以请商家解释;签订以后,注意保留证据(发票、小票、合同等);如果明显是霸王条款,则拒签,或及时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

  情形一:“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______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专家意见:旅行社违反了《合同法》“自由、公平”的原则及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在无法单独成团的情况下,应赋予旅游者选择权,由旅游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接受合并发团。

  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四川省旅游条例》第39条: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确有困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情形二:“甲方人为单数时,可以要求补交单房差单独使用一间,否则同意接受乙方安排住三人间或与他人同住一间,甲方不接受乙方安排或乙方无法安排的,补交单方差单独使用一间。”

  专家评审意见: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由游客承担补房费的义务。旅行社应与宾馆协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房间标准予以解决,最终因非旅游者原因造成的单房差费用应当由旅行社自行承担,不得强迫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房间标准,安排旅游者与团队之外其他人同住一间的,在旅游者拒绝并坚持提出要求单独住一间的情形下,旅行社方可要求旅游者补交单房差。

  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情形三:“甲方在《旅游行程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未签订保管协议,因旅行社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且不是由于旅游者自己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方不能免责,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旅行社可以事后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或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解决。”《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解决。”《四川省旅游条例》第63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完)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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