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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拒绝公开“门票新政”听证及调研报告

2013-05-19 08:0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凤凰古城4月10日收取148元“进城费”迄今已有月余,质疑声仍未平息。4月中旬,两名北京律师曾致信凤凰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价格法》,公开其收取148元门票的价格听证会相关文件材料,及其实施“门票新政”之前与当地居民、商户沟通调研的材料和数据。今天,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杰、张卫华收到了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5月1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复函》。

  《复函》以门票价格“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材料。

  《复函》中称,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在1991年就批准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湘政办发[1991]8号),201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八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国函[2012]180号)明确凤凰风景名胜区除凤凰古城和南华山部分外升格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09年,凤凰古城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2012年湖南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2]152号)已明确将凤凰古城作为风景名胜区和AAAA级景区,列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门票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因而,您们要求公开关于凤凰古城收取148元门票的价格听证会的相关文件材料的申请,以及制定门票价格前与当地居民、商户沟通调研的相关材料、数据的申请,不属于我县政府职权范围内公开的信息。”《复函》称。

  “凤凰县官方的回复,是在故意混淆价格‘制定’与价格‘审批’的概念,回避信息公开的义务。”赵杰、张卫华向中国青年报表示,“因为根据《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4条、第16条和第17条,凤凰古城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施者仍是凤凰县价格主管部门,只是需要报送省级物价部门批准而已。”

  《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显示,游览参观点申请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应向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中,就包括“拟定门票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此外《办法》规定,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年度游览参观达到80万人次以上的重要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听证的消费者代表比例应高于五分之二,消费者代表构成应根据游览参观点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

  而凤凰县委宣传部曾向媒体表示,由于其将148元门票由景点扩展至整个景区“不属于新定价,也不属于涨价”,因此没有听证。

  “统计数据显示,凤凰全县2012年接待游客能达690.49万人,显然属于‘调价应当实行听证’的范围。”赵杰、张卫华表示,“无论148元归省级还是县级物价局定价,都不能省略听证会程序,听证材料也都不应是秘密。”

  凤凰县委宣传部还表示,其将收费范围由“景点”扩展至“景区”的法律依据,是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凤凰古城门票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12]32号)。此《批复》显示,经过价格成本监审,省物价局批准门票价格为148元。但同时写明:规范后的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门票包含游览参观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杨家祠堂、东门城楼、虹桥艺术馆、沱江泛舟、崇德堂、万寿宫和古城博物馆等9个景点。《批复》未明确“进城就要收148元”。

  有媒体报道,据凤凰县旅游局任真君局长的说法,在官方理解中,这就意味着“收费可以扩大到景区”。

  “湘价函[2012]32号《批复》对148元门票价格的适用范围,规定得比较模糊,这给凤凰县官方‘圈城收费’留下了空间。”赵杰、张卫华认为,湖南省物价局应该有所动作,出面澄清《批复》的准确含义,“不能放任凤凰县官方对门票范围‘自说自话’。如系凤凰县任意扩大解释,应该予以纠正。”

  截至记者发稿,凤凰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未作进一步回应。(记者王梦婕)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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