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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最低工资标准步子不妨迈大点

2013-07-02 10:33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房春梅/画

  7月1日,江苏、四川和辽宁三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以后,2013年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从绝对数上看,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20元,系全国最高;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北京和新疆,均为15.2元(7月1日中国新闻网)。

  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是,“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各省市目前大多都形成了一年一调的机制,而且每年的调整幅度都在15%左右。然而,与经济发展情况相比,与物价上涨等因素给老百姓带来的压力相比,最低工资标准给人的感觉,依然是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线上徘徊,没有成为改善劳动者收入,提高百姓幸福感、尊严感与体面感的“推动器”。

  可以说,目前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然是停留在保障劳动者基础生活需求这个标准线上的,与劳动者的期望,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需要还是相差甚远的。因此,很有必要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尽快跳出“最低保障”的思维,加大调整幅度,向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总目标靠近。

  大幅提高劳动者收入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必须。国家总体发展政策、目的和原则是以民为本、还富于民、藏富于民,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收入特别是劳动收入无疑是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步,是实现这一国家目标的根本,是加大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例,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必须。

  我国劳动者众多,而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等政策实施之后,劳动者中大部分又在私营企业工作。他们拿的是比最低工资标准略高的工资,他们“被平均”已经很多年,迫切盼望着工资能够提高,能够在保障了生活必需之后,能有所储备以应付未来的意外支出。实践证明,增加劳动者收入,提高劳动者工资,并非企业不可承受之重。此前之所以劳动成本低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劳动价值的重视不够。因此必须从劳动价值方面,改变和扭转长期以来对劳动者报酬和相关权益不重视的情况,避免出现到了“用工荒”才想起劳动者的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不应该只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它除了保障基本生活之外,必须要包含节余,要让劳动者有储蓄和储备。就此而言,我们在调整最低工资时,幅度可以再大一些,不能太小气,不能小脚迈小步,徘徊在保障基本生活线上,要充分考虑国家收入分配所需、国家宏观发展所需以及老百姓的幸福感、尊严感、体面感所需,保证老百姓的“出彩”机会。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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