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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规界定引发疑问 大学生宿舍不算“群租”

2013-07-23 09:26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大学生宿舍也是群租,政府怎么不管管呢?”昨天,一位微博网友转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添加了这样一句评论。近日,在此《通知》发布之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一个居室中最多只能居住两个没有法定关系的人这两条规定,引发了热议。

  大学生宿舍没违规

  “大学宿舍哪间不是上下铺,难道大学都违规了?”如果在微博上搜索“宿舍”、“群租”,跳出的是很多雷同的疑问。学生宿舍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居室”,很多人都闹不明白。

  “其实仔细阅读《通知》后会发现,通知里有一句话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对于大学生宿舍的问题,就属于“另有规定”范畴。2000年,教育部曾经发布《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称“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四二一’目标”。其中本科生4人一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北京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2006年2月施行的国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中要求,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4类,1类居室中每室居住1人,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2类居室中每室居住2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3类居室中每室居住3至4人,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4类居室中每室居住6或者8个人,可以使用双层床,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平方米。

  因此,学生宿舍所执行的应该是这两个法规和标准,和这次界定“群租”所针对的住宅没有直接关系。

  违建商住楼群租另有罚则

  “如果这个条款专门针对正规住宅,那岂不是意味着小产权房、商住两用楼里头的群租反而没人管了?”

  这份《通知》依据的条款之一,是2007年本市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要求“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其中还提到,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几年,海淀、丰台等区县已经拆除了不少违建“群租房”。而在2011年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时,就已经要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公司宿舍尴尬无法解

  对于学生宿舍有所界定,但对于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供的“福利”,却仍旧属于群租房性质。

  针对群租的界定标准一出,方庄附近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老板张女士多了一件烦心事儿。她租了一个大三居当宿舍,供30多名服务员居住。如今政策标准一划定,她这“宿舍”成了不折不扣的群租房。

  “有些单位给职工提供的宿舍也是群租性质。这些人如果不群租,只能离开北京。”新浪网友“安安靖靖的生活”说。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显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安装监控、灭火器都没问题,就是希望能再明确一下,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的,还能不能继续租。”张女士叹道。(记者 耿诺)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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