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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车者罚款提高至1500元

2013-08-16 10:40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行人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20元罚款。行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50元罚款。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150元罚款”。近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就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江西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胡宪作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省驾驶人、机动车、道路里程数快速增长,人、车、路矛盾在局部地区比较严重,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2008年制定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执法需求,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此次修正案草案共作了27处修改,对客车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酒驾、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等社会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新增或细化了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卧铺客车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关于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草案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草案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两人的,处10元罚款。草案修改后规定,行人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20元罚款,行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50元罚款。

  草案还新增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单位院内、居民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在没有划分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五项行为的处罚。处罚金额拟定为100元。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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