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证明都要到居委会盖公章:不盖怕被说“不作为”,盖了难以负责任
“主任,你就帮帮忙,给我家小孩盖个章吧。”暑假结束,不少家长找到居委会,要求在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证明上盖居委会公章。家长们一屁股坐下,慢慢叹起苦经,“小囡暑假要上补习班,学校还要求社会实践,哪有这么多时间。”话锋一转,又聊起社区的志愿服务活动,“我们当然是支持的”。经不得这样软磨硬泡,居委会一般也就答应下来:“都是一个小区的,盖个章证明他们实习过了,其实就是搞个形式。”
在不少居委会干部看来,这样的暑期实践证明,还不算是令他们犯难的事。夫妻关系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凭证丢失证明、居民在家中过世证明……都要到居委会来盖公章。“不盖吧,伤感情,会被居民说‘不作为’;盖了吧,有些实在是情况不明,难以负起责任。”
难以证明的各种“证明”
居民找居委会盖公章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有居民要求出具“电动车为自己所有”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原因是交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拦下了这辆无证的电瓶车,居民又拿不出购车发票。还有居民因纸币存放不当被老鼠咬坏,想去银行兑换,银行也要求居民到居委会出具证明。
某居委会曾遇到一件事。原告律师想将一起民事诉讼转到被告居住地法院受理。因为被告是上海人,户籍在另一区,于是律师找到居委会要求开具“被告人居住在此地”的证明。“这样的章,我当然不能盖。如果因为这个章,影响到被告人利益,岂不是让居民对居委会有负面想法。”某居民区书记说。
“很多要求盖章的事项,我们实在无法证明。”另一小区的居委会干部举例道,比如:“初婚初育证明”,现在人员流动那么快,无法掌握情况;“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居委会干部大约能知道这些家庭的成员有没有工作,但他们有多少家庭存款、有价证券,谁都不清楚。有时子女带着年事已高、无法独立生活的老人过来,要求开具自己为监护人的证明。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到老人身后的遗产问题。这些令居委会干部犯难的章,一般涉及家庭财产纠纷、诉讼、公证等。通常处理这些事项,多数居委会干部的态度是,不盖章。用他们的话说,“就算被人骂几句,也不要留下‘后遗症’”。
背后是相关单位部门“不作为”
“所有人都想当‘二传手’。”说起盖章的事,当了十几年“小巷总理”的王阿姨有些忿忿。
医药费清单掉了、住院押金条丢了,也要到居委会来盖章证明。“现在都信息化了,医院查清单或押金信息不是应该很容易吗?如果担心押金被冒领,直接还给病患本人,签字为据,不就行了?”居委会干部们说,对有些部门、单位的办事程序实在看不懂。
对于公证部门,居委会干部也有不满。比如,有人继承遗产,需要做公证。公证处就让居民去居委会开具遗产人 “没有旁系血亲”的证明。居委会干部认为,居委会没有调查权,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谓“无旁系血亲”证明,本就不具法律效力。
而公证部门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遗产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让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来支持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实在有些滑稽。”
这种不作为,实为转嫁风险。“出了问题,查找根源,就在我们第一个章。”居委会干部说。民革成员杨志英在一份社情民意中也提到,一些部门、单位为减轻自己工作负担或转嫁责任风险,把很多开证明的事情都往居委会推。凡此种种,都给居委会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公章使用范围应明确
一位居民区的书记说,严格讲,居委会公章是 “对内的”。比如,在社区代表会议决议、居务公开内容、向居民发送通知告示、居委会统计报表、共建协议等文件上加盖公章,这些是居委会公章的“主营业务”。
不过,居委会干部也认为,有些居民事务可以在居委会证明。暑期学生社会活动、投递包裹写错名字,这些是居委会有能力证明的。“关键是要理清居委会盖章事项,规范居委会印章使用。最好能明文规定、张贴出来。”一来规范居委会操作,缓解双方矛盾;二来也是让居民少跑冤枉路。
据记者了解,目前,本市尚无居委会公章使用规范。而在外地,此类规范也是五花八门,基本以街道为发文单位,各地差别很大。有的明确可开具证明包括 “生育证、单位政审、青少年社会实践、暂住证、养狗证明、退休关系转入等”;有的写明:“需证明盖章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无误,情况属实,方可盖章,严禁盖人情章”,并将“社区居民婚姻状况和子女证明”列入严禁盖章范围;也有地方明确:证件丢失类证明,居委会一般不出具。
不少居委会干部希望能出台一个全市层面的居委会公章使用规范。具体哪些事项可由居委会开具证明,在规范出台前应充分听取居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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