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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易生纠纷 两个担保人担保责任或不同

2013-11-27 14:13 来源:钱江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出借人也越来越谨慎。立借条,摁手印,还不够,那就再找上一两个担保人吧。

  万一借款人还不上,还有担保人这个稳妥的后备。但是,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以前倒确实说得不多。

  昨天,江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两个有意思的问题: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是否一定会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同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两个人,为何一人被判决承担保证责任,而另外一人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今天我们来详细说一说。

  简单的借款事实

  这是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短期借款,范先生章先生把备案做得很足。

  2011年3月24日,范先生向章先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于2011年4月23日前还清,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有借条为据。

  同时,双方还找了吴、王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不过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不想出现的局面还是出现了,范先生钱还不出来。

  章先生多次催讨,忍无可忍,过了2年,直到今年4月8日起诉至法院。第一要范先生还钱,付利息。第二,如果范还不出来,那么作为担保人的吴和王,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这个钱要他们来还。

  两个担保人不同担保责任

  范眼看着是真正还不上了。这时候,面临这笔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的债务,吴和王展开了辩论。

  王说,我当时做担保的时候,并没有和出借人章先生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保证期间为2011年4月24日至2011年10月24日;现在保证期间已过,我的担保责任就已经消灭,我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吴说,哎,悔当初啊,当初还是我介绍范向章借钱的,后来范还不出来,我觉得蛮对不起章的,就在2013年4月1日与章先生签订协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有关担保的一些法理

  担保法里面有几条主要规定,平时可能会碰到。

  首先,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书面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在此期间内,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就像一开始王和吴没有在借条上注明担保期间,那么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正如王先生在庭上辩称的那样,他们的债务到期是2011年4月24日,那么他的担保期间就到2011年10月24日。也就是说,如果在这6个月里,出借人起诉的话,王先生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是,出借人今年才起诉,那么王先生早就过了保证期间,就没有责任了。

  而对于吴先生来说,他今年4月1日重新与出借人签订协议,如果还是没约定时间的话,那么也是6个月,而出借人在一周之后就起诉了。所以,吴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最后,法院判决,范要归还30万再加利息14.58万元。王先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而吴先生,范还不够的部分,统统由他来承担。

  所以,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找人担保时要注意担保期间,以防“过期”无效;二是不要给人轻易担保。(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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