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这也是我国首次摸清政府债务底数。此外,全国各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这两类债务均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
就此,不用怀疑,无论以国际通常负债率风险指标,还是我国经济增速角度来衡量,目前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债务无疑符合“风险整体可控”的评价。不过与此同时笔者认为,由我国经济目前所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与转变经济结构阶段决定,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做好一定预期与应对准备,显然应该是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在以后一段时间里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就当前地方债风险讲,虽不难看出,以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与国际通常负债风险指标衡量,我国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债务尚还处于“风险整体可控”阶段。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风险整体可控”评价还是基于目前我国经济增速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预期、且不包括地方或有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作出的。换句话,也就是说,除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外,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负有担保与救助责任的债务,或许地方政府所要承担的债务风险就不会如现在“风险整体可控”这样的结论这般乐观。就此而见,在今后一段时期里,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债务风险,也许并不在于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而是可能来自地方承担担保与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部分。因此,对或有债务风险做好一定预期与应对准备,应该是地方政府必须应当重视的一个重要风险管控问题。
还有以地方债增长速度角度讲,事实就如这次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至去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高达100%,而且还集中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与取消收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债务。虽然,这些投资成本回收慢的项目在总体上还只存在局部风险。但就此以各类债务风险相互影响关系看,那或许就不得不承认,一方面,如果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局部风险管控不力,那这样的风险就可能由此波及这些地方的或有债务政府责任的承担,并因此带来连锁反应进而成倍放大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举债速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甚至超越经济增速,同样也会形成新的风险。就此而见,地方各种债务之间并非是毫无关连的债务,而应该是一种互相影响的关系,并且其中只要有一种债务风险管控不力或超出原先预期,结果就可能会引来新的地方债务风险。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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