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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既有差旅费何须招待费

2014-01-08 09:5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财政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今年1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实施新规,其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地区设定标准,目前尚未规定具体数额;交通费用方面,司局级可坐火车软席、飞机经济舱;而市内交通费用则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新华网1月7日)

  2013年9月以来,中央已陆续出台关于会议费、出国经费、培训费等多个开支管理新规。比如此次出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了市内交通费的标准,这有利于节约行政开支。不过,看过管理办法之后,有一点疑问:既然差旅费从城市间交通到市内交通,从住宿费到伙食费,都有明确的报销标准和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怎么还会有数额如此庞大的公务接待费呢?公务接待费和差旅费,是否存在着相当部分的重叠?会不会同一次出差行为,既在出差单位按差旅费报销,又在接待单位按公务招待支出?

  比如,不久前公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就规定,“公务招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等——既然出差官员从吃到住都可以回去报销,为何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费里同样有吃有住?吃与住的钱,到底该谁出?

  差旅费规定就算制定得再严格,如果有庞大的公务接待费来补充,制定差旅费标准的意义也就很成问题。反过来,如果同样一笔费用,在两边账上重复列支,对公共财政形成巨大浪费的同时,更隐藏着不小的寻租腐败空间。这里边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给“公务接待”明确的定义和范围,严格监督公务接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过去经常被曝光的吃喝旅游式考察、视察,肯定应排除出公务接待范围;出差人员有差旅费报销的公务活动,应排除出公务接待范围——而这,恰恰占到基层政府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的绝大部分。比如,网上查到某地方工商局的公务接待内容如下:上级机关、地方领导来指导工作,外市、本市工商系统来人来访的公务活动;本地有关部门来联系工作;外地来人帮助工作;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客人。

  显然,如果能确保差旅费和招待费不重叠,有差旅费的绝不允许列支招待费,那么很多基层政府部门的公务接待费都可省下不少。不仅基层部门大大减轻了接待开支压力,更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员大吃大喝,让吃喝费用不再有走账报销的漏洞。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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