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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限

2014-01-09 09:1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务院国资委7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但《通知》也明确了一些无需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况。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产权市场是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有助于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防止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腐败。根据国资委去年11月提供的数据,民间投资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各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受让宗数累计达到8784宗、受让金额累计达2753亿元。(何宗渝)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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