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根据“统贷统还”的原则延长了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以还清贷款。所谓“统贷统还”,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为何要实施“统贷统还”?如何避免“统贷统还”成为一笔“糊涂账”?
近日,山东省政府官网上,一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菏泽至东明等15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决定,一次性将6段尚未到收费期限的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延长到15年,将9段已到收费期限的高速公路“临时性”延长收费一年。此举立刻引发质疑。
质 疑
收费延期的决定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
潍坊的张先生说,他常年在省内跑运输,本以为会有机会因收费到期不再付高速通行费,降低成本,现在要继续收费,让他空欢喜一场。
还有人质疑,按国家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就应终止收费,还要向社会发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此次延长几段已到收费期限的公路,有违国家规定之嫌。
此外,还有人对程序提出质疑,指出延长收费期限应该先听证。
回 应
相关路段尚未还清贷款,依“统贷统还”原则,可延长收费期
面对质疑,山东省交通厅回应称,延长收费期限的原因是,山东省对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贷统还”。其依据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即统贷统还)”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规定,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菏泽至东明等9段高速公路达到收费年限后,均未还清贷款。
此外,同一条高速公路各路段因建成时间不同,收费期限也不同,如各个路段到期停止收费,将割裂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重新设立主线收费站,影响公路的高效畅通。
专 家
“统贷统还”模式应有更明确的限制和规范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坚认为,在当前的规划和建设模式下,我国的高速公路还款只能采用“统贷统还”模式,因为大多数新建高速公路的路径和区位略差,客流较少,较难通过其本身的收费偿还贷款,必须“统贷统还”。
“事实上,高速公路不是一条路的问题,而是一张完整路网的问题,如果不允许‘统贷统还’,势必给整个路网建设带来问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院长周伟认为,从路网建设的角度考虑,不能只建效益好的公路,效益不好的不建。
既然实施“统贷统还”,为何不全部以还完贷款时为停止收费的期限,而要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明确设置一定的收费年限?周伟表示,这是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考虑,为了防止有关管理部门借公路收费牟利。
赵坚则认为,“统贷统还”原则与明确的收费年限实际上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现今条件下难以调解。他说,高速公路的欠债非常高,必须靠全部路网的收费公路偿还。
周伟表示,“统贷统还”有其合理性,但制度设计中存在不衔接的地方,使“统贷统还”在实施中遭遇困难。他解释说,政府部门在建设高速公路时每个项目是单独审批的,道路建设时间不同,报批时间不同,造成不同道路收费期限、费率等不同,收费期限不同的公路,要实施“统贷统还”,就会存在时间上的矛盾。
“这次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时候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周伟告诉记者,解决这个矛盾,应该设立调整机制,允许对收费期限作出适当调整,否则“统贷统还”就无法实施了。同时,应对收费期限的调整设置一定原则,比如不能形成暴利、限制收费总量等。
谈起高速公路“统贷统还”模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表示,应对此加以限制和约束。否则,极易导致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都采取最长收费年限和最高收费标准,并以各种理由超期收费。
据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曾公开发文,对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6条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公路“统贷统还”投融资模式加以限制。中物联认为,目前多数高速公路已经明确规定了收费期限,在已经规定了“最长”的基础上还要延长,是说不过去的。即便确需延长,也应该有一定限度,否则将影响政策出台的严谨性和公信力。
中物联还建议进一步公开高速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数据显示,收费公路还贷比例低,资金被挪用,成为地方预算外资金的重要来源,主要原因是收费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不公开,缺乏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