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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不应有“特殊身份”

2014-02-12 11:19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只有理顺药品市场关系,让“公平合理”的理念在药品市场扎根,才能使广大患者享受到公平药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宣布,将完成75个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如果仿制药与原研药一致性无差别,则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原研药单独定价权存在的必要。此举意味着原研药制度将在政策层面上发生改变,国家将促进医药企业的公平竞争,为国内药企的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原研药”制度是我国为拥有药品专利权企业设立的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企业原始研发的药品不管专利是否过期,都将不受“国家降低基本药物价格”限制,实行单独定价,直接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并享受全额报销条件。由于我国传统上以中医见长,西药研制起步晚,因此,外资药企更多受益于此项制度。设立“原研药”制度初衷是保证药品质量,鼓励药企开发新产品。

  但是,事实并非如想象的那么简单。近一年间,由“原研药”制度派生的最大丑闻莫过于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案,该案件因为企业通过商务旅游及提成等手段推销所谓“原研药”致使许多医务工作者和官员落马而震惊全国。“原研药”制度所产生的弊端还包括:同一种药品在内地的价格比香港约高三分之一,内地几乎是世界“原研药”价格最高的市场;外资药企在赚足钱后,把主要精力放在垄断中国药品市场上,他们的产品在三甲医院占据主导地位。

  面对“原研药”制度的现实,管理层为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药品管理方法,进行了种种制度设计上的探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等额报销制度的设想用来反制“原研药”的特权。按此设想,购药主导权交给患者,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医保无论对“原研药”还是国产仿制药支付金额一致,而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新年伊始,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刚指出,要让“原研药”与仿制药同台竞争,如果“原研药”价格降不下来,应集中统一由国家进行价格谈判,甚至统一定价。

  在我国实施已逾10载的“原研药”制度,其功过是非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该制度不符合国际通行商业规则,专利过期就是过期了,已经不受法律保护,而我们通过行政命令给了它新的保护,从而造成不公平的药品定价机制。机制的力量对于行业的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只有理顺药品市场关系,让“公平合理”的理念在药品市场扎根,才能使广大患者享受到公平药价,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外资药企“原研药”一统天下的格局才可能被打破,民族药企被压抑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调动。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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