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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播手机恶意软件 应追究刑责

2014-03-17 09:38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日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以鼎开、大唐旗下高鸿等为代表的公司,通过手机经销商把带有恶意程序的软件提前预装进手机,它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远程控制用户手机,不仅会恶意扣费、骗取流量,还会泄露用户的隐私信息。它们不止存在于山寨手机中,正品行货也无法幸免。

  据查,恶意软件“大唐神器”的生产商——高鸿,还是上市公司大唐电信的子公司。而今,“大唐神器”拥有4600多家加盟代理商,每个月能安装100万部以上的手机,已经安装的软件超过4600万个。另一家恶意软件生产者鼎开,其每个月装机量达到130万台。看上去,用户每个月可能被扣几元几十元。但仅这次被曝光的两款软件,其受害者就达到千万级别,其案值可能亿元以上,绝非小案。

  更可怕的是,数以千万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此情境下,这当然不能大事化小,仅由工信部罚款了事,或涉事公司做些不痛不痒的道歉来平息风波,而应对其按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两高于2011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包括手机在内的通信设备,都属于“计算机系统”,即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也算是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

  因此,对于3·15晚会上曝光的电信企业通过手机恶意软件,控制手机、盗刷流量、窃取隐私的行为,有必要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追究;恶意软件的制造商也应按“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而在通讯犯罪风险剧增的当下,公检法部门也应提高警惕,对这类犯罪行径惩前毖后。

  如今,手机恶意软件已登上曝光台,希望公安部门敢于亮剑,法院通过此案树立打击类似犯罪的司法标杆,以儆效尤,而不可在轻纵中,形成“破窗效应”。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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