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窦红梅
今天起,我国新消法将全面施行。经过多年呼吁和争取,新消法用一句话赋予了消协组织一项“特殊”权利,即可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过去汽车厂商隐瞒缺陷损害大批消费者权益等情况,消费者组织可受消费者委托进行公益诉讼。一旦获胜,判决将适用于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而以往消费者则不得不逐一打官司,且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屡出现。
记者从北京市消协了解到,目前,消协已经在着手研究适合进行公益诉讼的案例,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准备也在悄然进行中。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今年消协的公益诉讼或将在我国首度“破冰”,而群体性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有望借助这一重大突破实现零成本维权。
什么情况下可打公益诉讼
消协、工商曾公布了很多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但一些单位至今都没能纠正,如果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类似的重大侵权事件中,根本难以撼动强势企业或单位的既得利益。比如,3年前的央视“3·15”晚会,锦湖轮胎因大量使用返炼胶生产轮胎被央视曝光,因此被欺诈和侵害权益的消费者人数成千上万;黄光裕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导致股民利益受损,而众多损失惨重的投资者,至今只能逐一展开法律诉讼维权;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电信卡余额不退……这些事件都比较适合进行公益诉讼。
“今年,我们将全力支持消协进行公益诉讼,并希望首个公益诉讼能够破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说,上述案件中,如果消费者逐一去打官司,势必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能胜诉,很多人都会因精力或财力不足,或者时间上耗不起,最终放弃自身的权益。“消费者将陷入为追一只鸡、杀了一头牛的窘境。而消协替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打官司,消费者将有望实行零成本维权。”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可尝试消费者登记诉讼制
允许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后类似情况可以适用于相关消费诉讼。邱宝昌认为,这对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益诉讼应当包括禁令性诉讼和损害赔偿请求。禁令性诉讼,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则是消协组织为受损害的消费者追回经济赔偿。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介绍,在国外多个国家都有类似的“诉讼代表制度”,或者叫集团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法律规定,同一类型案例超过20人,可以授权给相关组织进行集团诉讼。具体从操作层面来说,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在公益诉讼时,消费者组织是形式意义、法律意义上的原告,受害消费者则是实质意义、经济意义上的原告。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组织实际上是消费者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但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用律师,也无需亲自去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给原告消费者组织,就可正常工作与生活,坐享胜诉利益,进而实现零成本维权的梦想。
新闻延伸
业界呼吁:出台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专家呼吁,高院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实施《消法》的细则等配套文件中,也应进一步明确消协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范围、途径,监管部门等,由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明确。
刘俊海说,借鉴国外集团诉讼的成功经验,不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大幅降低,被告商家也免于长年累月疲于应付成千上万的单独诉讼。因此,建议我国立法者开拓创新,就消协代理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性、技术性规则做出详细规定。消协组织也应尽快进入角色,扮演好公益诉讼的原告角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解读新消法时表示,新消法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此前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但消协实际上是政府主导设立的,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概念上是不吻合的。因此,新消法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这是一个明显变化,消协被定义为“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包括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
“新消法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贾东明说,但同时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消协必须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