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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机动车限牌要经得起法治的考量

2014-05-05 09:08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 社论

  作为影响公民交通出行权益的机动车限牌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属于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范畴,因而应当提请人大决定。

  针对南京最近出现机动车限牌的传言,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日前表示,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任何一个城市如果一夜之间突然限牌都属违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与此前一段时间部分城市上演“半夜鸡叫”、突然出台限牌措施相比,江苏的做法无疑更符合法治的原则,值得各地借鉴。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政府行政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则,政府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都无权采取任何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举措。由此可看出,某些地方突然出台限牌措施的行为,法律依据难以说是充足的,甚至说只是非常勉强,因而与法治相悖。

  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政府必须恪守程序正当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程序正当原则首先要求有效的公众参与,即在出台普遍影响公民权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当事先征求公众意见,甚至要通过召开听证会、辩论会等方式,让反对的声音充分表述。在作出决策时,政府还需充分说明听取了哪些意见,为什么没有采取反对意见等等。具体到机动车限牌行为,就需要提前告知公众拟采取的措施,然后拿出一定的时间,让公众广泛讨论并提出意见,然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并在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出台限牌措施。

  信赖保护原则本质上要求政府诚信,要求各级政府行为不得任意撤废,不能朝令夕改,让公民能够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依照这一原则,地方政府不是不可以出台机动车限牌措施,但是却不能不让公众有合理的心理预期,更不能一边辟谣一边突然出台相关限制措施。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个地方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地方人大,作为影响公民交通出行权益的机动车限牌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属于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范畴,因而应当提请人大决定,对此,国内多数地方似乎都省略了这一程序。

  在行政程序法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如果将限制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从根本上纳入法治轨道,就需要尽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科学的程序规制限牌行为,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尊重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等明确写入法律,从而在决策前实现各方利益的有效博弈,这样不仅能够提升政府决策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可以使出台的措施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在这方面,江苏开了一个好头。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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