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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套利与违规并存 透视减持洪峰下的制度漏洞

2017年02月24日 08:26:0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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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清仓式”减持等套路频出,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屡屡成为监管与舆论的焦点 制图/华嘉越

  [ 上市公司股东的一些减持行为,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界定,导致缺乏监管依据;有些违法违规减持,虽然有明确监管规定,但处罚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要对减持进行规范,就必须完善监管制度 ]

  花样翻新的减持手段,层出不穷的减持理由,动辄数亿乃至上百亿的减持,伴随着解禁洪峰的到来,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正在进行着一场“收割”游戏。

  从利用限售股质押违约,通过司法强制划转,进行变相减持;到协议转让规避监管规定,将限售股变为普通股,借道大宗交易减持;再到利用信息优势,借助高送转、发布利好消息拉升股价,实现普通股精准减持;甚至秘而不宣地偷偷减持,以及内幕交易等。这些不但成为A股市场久禁不绝的痼疾,而且有愈加隐蔽、泛滥之势。

  “各种各样的减持,有些属于制度套利,也有些处于灰色地带,还有些是违法违规,甚至涉及犯罪的行为。”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除了法律已有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很多上市公司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都与制度漏洞存在直接关系。

  完善减持监管制度至关重要。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的一些减持行为,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界定,导致缺乏监管依据;另一方面,有些违法违规减持,虽然有明确监管规定,但处罚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要对减持进行规范,就必须完善监管制度,实现从严监管,堵住法律法规和监管的漏洞。

  限售股变相减持

  中毅达2 月 20 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藏一乙”)告知函,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月17日作出裁定,将西藏一乙持有的1850万股限售股扣划给自然人倪赣,扣划股份占西藏一乙持股数的15.34%,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扣划后,西藏一乙持有1.02亿股,持股比例 9.5%,仍为中毅达第二大股东。

  1月14日,中毅达曾披露,西藏一乙将持有的1850万股,质押给倪赣。但到了2月17日,中毅达公告称,因西藏一乙未履行担保责任,其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收到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两份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将其持有的1850万股股份冻结,并扣划至倪赣名下。一天之后,上述股份就被火速扣划至倪赣名下。

  西藏一乙所持中毅达股份,从质押到被冻结,前后仅仅35天,而从冻结到扣划,则更是只用了短短4天时间,整个过程前后历时也仅有39天,且冻结和扣划均在同一天完成。如此快速的行动,在同类案件中堪称罕见。

  2015年11月,中毅达曾出现9个交易日暴涨114%的纪录。2016年1月,也曾出现11个交易日拉升101%的情况。而此次扣划之前,西藏一乙曾大幅减持。披露信息显示,2016年1月、9月,西藏一乙四次累计减持中毅达持 5356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 4.99%,合计套现达7.6亿元以上。

  “按照正常流程,肯定没有这么快。”深圳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光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抵质押物只是拥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所有权转移,处置前要对抵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再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所得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获得股权。这种直接划转股权给质权人的做法,在法律上属于“流质”,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西藏一乙的做法,不排除变相减持的可能。

  制度套利、信息操纵

  西藏一乙、袁明等之所以借司法之名,行减持之实,背后都有规避减持监管规定的隐情。根据中毅达公开披露信息,经过多次减持后,西藏一乙的持股比例从16.25%降至目前的9.5%。而截至2016年9月底,西藏一乙持有中毅达1.2亿股,全部为限售股,而其质押给倪赣的1850万股,亦为限售流通股。

  高管辞职后减持、协议转让,规避、突破监管规定,以实施减持的例子更是不少。2016年8月底之后,壹桥股份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等人,在三个月时间里累计减持1.39亿股,占该公司股本的14.65%,其中,仅刘德群一人就减持9660万股,减持比例10.14%。

  刘德群既是壹桥股份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董事、高管。截至2016年6月底,刘德群持有壹桥股份3.27亿股,其中2.92亿股为高管锁定股,无限售股为3510万股。按照每年只能减持25%的规定,刘德群2016年最多减持8200万股。减持一部分后,刘德群于去年9月30日辞去了董事长、总经理等多项职务,为继续减持扫清道路。

  同其他方式相比,协议转让更为复杂,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绕道减持、拉抬股价的工具。2014年12月22日,江苏文峰集团将其所持文峰股份1.1亿股,以8.63亿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陆永敏。但事后查明,陆永敏实际上是代文峰集团持有。此后,文峰股份股价一路上扬,四个月的时间里,股价从10元左右,大幅上涨到52元。而在此期间,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却大幅减持,累计套现达87亿元。但事后查明,陆永敏实际上是代持,并非真正受让。

  “协议转让一方面是‘洗股’,并不是真正转让,目的是绕过限售股的监管规定。”深圳一位私募人士认为,如此一来,限售股变为普通股,未来可以不受限制。而且协议转让可以拉升股价,配合普通股减持。

  选择有利的时机,释放利好消息掩护股东出逃,在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中屡次出现。引起市场哗然的山东墨龙,便是最新的例子。在业绩预告下修之前,山东墨龙股东已大肆减持。

  堵住制度漏洞

  “利用违约、诉讼等方式,实现限售股变相减持,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反过来也说明在监管、法律上确实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表示,限售股的权利本来就受到限制,质押时发生违约,就可能发生所有权转移,为变相减持提供了空间。

  刘华浩认为,依据《担保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属于可出质权利,那么,限售股是否合法有效,就值得探讨。实际操作中,限售股质押,往往成为变相减持的工具。在此情况下,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司法部门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实质监管,并厘清具体案例的不同情况。

  而另一方面,股票具有特殊性,要与普通质押物进行区分,不能与普通质押物同等对待,从而堵住变相减持的漏洞。此外,与大宗交易制度结合,进行必要的改革,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限售股变相减持,主要还是前后股东的权利义务承接上,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约束。”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减持是股东的权利,本来不应过多干涉,但从目前A股市场显示来看,必须适当严管。应当明确限售股可以转让,但受让方必须严格承接原来的所有义务,从而堵住变相减持的漏洞。

  “利用信息优势,明显配合减持,这才是最可怕的。”黄建中说,一方面利用信息操作,一方面配合减持,属于典型的信息操纵,包括部分高送转、业绩预增等,还涉及内幕交易,不仅仅是违规的问题,而是已经构成犯罪,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联系。

  “很多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动辄好几个亿,乃至上百亿,但出现违规的,顶格处罚也才60万元,相对所得不过九牛一毛。”刘华浩说,违法成本太低,是引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一个重大原因。

  “要想真正威慑信息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加强监管处罚力度。”黄建中说,目前除了内幕交易等少数情形,包括高送转、信息披露在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未进入刑法。他建议,应将这些行为中较为严重的情形列入刑法,同时大幅提高对相关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郭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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