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里“海盗船长”游戏。
直播间里“开心牛仔”游戏。
新闻背景
“下注竞猜,40秒一局!”在“主播陪你玩游戏”星球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里,有可供下注的竞猜游戏,玩家可充值购买游戏币,在40秒一局的竞猜游戏中下注,一旦赢得游戏即可按照赔率获得更多的游戏币。玩家还可以通过刷“专属礼物”的方式,将所赢得的游戏币变现成为人民币,形成“充值-游戏-变现”的赌博利益链条。
直播平台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些玩家忘记了工作,忘记了生活,全身心投入到这种游戏中,几个月输掉百万元。这种披着竞猜外表的游戏,是不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赌博行为呢?而星球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里发生着这样的游戏活动,网络直播平台是否知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赌博犯罪活动与日常娱乐活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个人参赌的财物在5000元以上,或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到5万元以上的,都属于赌博犯罪行为。
星球直播平台里所谓的竞猜游戏“智勇三张”“蔬菜精灵”“海盗船长”等游戏,虽然玩法不尽相同,但基本多是纸牌类的比大小游戏。一般每一局竞猜为40秒,在倒计时的过程中,玩家就“胜负平”三个结果进行下注,下注的游戏币分为10、100、1000、10000四个档次,每局最高可投注10倍,即10万游戏币。按照平台规定,充值1元可得100个游戏币,下注的档次所对应的人民币即:0.1元、1元、10元、100元,最高10倍投注即1000元。今年3月,某直播间内的玩家就一个游戏下注的竞猜游戏币总额就超过了100万个。直播平台上一般同时上线的主播约40个,一个直播间里约一千人左右,同时下注的一般都有三四十人,参与金额的数额之大难以想象。显然,这样的游戏已经不仅仅是日常娱乐活动了,而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赌博活动。
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根据新闻报道中的平台主播透露,平台运营规定分成80%返给玩家,主播和家族长各占5%,平台抽取10%。由此看来,星球直播平台通过平台运营规定的强制条款对赌资利益的分享进行了划分,明显知情并且参与组织、分享利润,已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玩家报案如何选择“犯罪地”
大多数玩家在平台的竞猜游戏中损失惨重,有人找亲朋好友借钱,有人贷款、刷信用卡,甚至不惜借高利贷,从而背上沉重债务。已经有不少玩家意识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多名玩家举报星球直播竞猜游戏涉嫌赌博,但由于其是在网上参与赌博,涉赌人员分散在全国各地,参与行为在网络空间进行,玩家在报案机关的选择、证据材料的准备上都显得无所适从。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直播平台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而对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对于这种网络犯罪而言,“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因此,玩家可以在上述管辖地点中,选择合适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关于网络赌博证据的准备问题,玩家可注意留存能够证明赌博犯罪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以供公安机关侦查需要。
平台女主播共犯地位难逃脱
星球直播间里的女主播就像赌场上的“荷官”,活跃竞猜气氛,鼓动更多的玩家参与下注。而且,这些美女主播还在整个“充值-游戏-变现”赌博利益链条中,承担重要的一环即“变现”。报道称,玩家通过下注游戏赢得游戏币后,可以刷“专属礼物”送给主播,主播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专属礼物”的价值按80%的比例变现给玩家,完整的赌博利益链条就此形成。
根据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包括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以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显然,在此情况下,平台女主播与平台之间是一种合伙分成模式,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领取薪酬、参与分成,承办赌资的变现支付服务,女主播的共犯地位实难逃脱。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延伸阅读
直播平台应远离赌博污染
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企业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要落实法律责任,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直播平台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加大对平台内部巡查、审查、处置力度,完善监管,严格“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管理制度,从传播源头抓管理、严惩处。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直播内容,要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纳入黑名单的直播主播,禁止其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网信部门报告。
相关链接
平台与主播的三种法律关系
在网络直播平台加强自身监管力度的同时,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可回避,这也涉及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管理问题。平台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主播隶属于直播平台,由直播平台直接招聘,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由其领导,为其负责,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支付薪酬,双方形成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因此,一旦主播出现侵权等违法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平台将会对主播从事的职务行为负责,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模式,即在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经纪公司,主播由经纪公司招聘,为公司服务。网络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签约,经纪公司利用平台资源支付报酬,并遵循平台管理规定。按照法律的监管规定,平台直接与经纪公司对话,对其进行监管。然而,在有巨大利益分享时,双方可能会突破法律的规定,采用合伙分成的方式从事违法行为。主播作为直播间的掌控者,极有可能参与合伙,分享收益。
第三种模式,即主播仅为网络平台的注册会员,在此情况下,如果直播平台对主播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主播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直播平台如果知情却任其继续发展,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