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电商会陷亿元高利转贷风暴
商会以开发项目为由,从银行贷款上亿元,转手又将此贷款转贷给他人,收取高利,自以为这样轻松赚取“利息差”的做法,可以做到“神不知鬼不觉”,但最终还是因涉嫌高利转贷罪案发。
2017年5月17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彭某望、孔某良、徐某华、朱某浩、殷某保5人,执行逮捕。同日,申某国、陈某政、孔某维、杨某胜、刘某权、杜某芬另外6名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
法治周末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次被捕的5人,分属湖南5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彭某望系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会长,孔某维、杨某胜、刘某权等另外9人系副会长。他们涉嫌的罪名均为高利转贷罪。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遏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引导信贷资金的正确投向是当务之急。
涉嫌贷款亿元牟私利
2010年3月17日,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与长沙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五金机电市场所需的长沙市雨花区某处土地。
为准备资金,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以“十联户”联贷联保的方式,向某银行雨花支行申请贷款1亿元人民币。后彭某望、孔某良等人在明知土地项目开发有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商议先将贷款申请下来,如果土地项目开发不成,便将资金转借给商会需要资金的会员或他人。
2011年12月,彭某望、孔某良等人伪造采购合同等材料,以扩展业务需要、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从某银行雨花支行贷款1亿元,年利率为7.872%左右。
为了转贷牟利,彭某望等人明确对1亿元资金实施集中使用,由杜某芬负责管钱管账和办理放款,同时约定对转贷获取的利润进行平均分配。
后彭某望等人将贷款资金以2分的月息转贷给湖南某建设公司、罗某保等单位或个人,获取转贷利息1200余万元,除去支付给银行670余万元,涉嫌非法获取利润560余万元。
2014年4月,彭某望等4人为赚取转贷利息,以“四联户”联贷联保的方式,采取同样手段,以月利率0.675%从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将其中1500万元以2分的月息,转贷给湖南某投资公司,获取利息240万元,除去银行利息,涉嫌非法获取利润110余万元。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望等11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巨大。
近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为由,决定逮捕彭某望、孔某良、徐某华、朱某浩、殷某保5人。同时将彭某望等湖南五金机电商会的10名正副会长,以及负责管钱管账、办理放款的杜某芬等11人,起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
高利转贷高发人群是公职人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利用银行相对低息的贷款,将钱贷款出来后以高额利息转借给需要资金的相关企业及个人,赚取利息差,这是一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发生高利转贷行为的高发比例人群是公职人员群体。这类人员在银行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相对容易获得小额信用贷款,然后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
两年前,雨花区检察院就曾办理过一起公职人员高利转贷案。
现年54岁的汤某辉,原是长沙市雨花区房产管理局局长,2007年11月、2009年12月、2013年12月,汤某辉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从长沙某银行信用贷款共120万元,2014年又从长沙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50万元,尔后以月息1.5%转借给他人收取利息。2007年至2014年,汤某辉通过高利转贷共计获得利息净收益13万余元。
2016年6月6日,雨花区法院一审认定汤某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13万余元的非法所得款上缴国库。
雨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记者透露,在公职人员队伍中,有些人对高利转贷罪一无所知,他们甚至认为,把银行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是一种理财方式而已。
“赚取利息差累计达1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就构成刑事犯罪。”办案检察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高利转贷案隐蔽性强
雨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还向记者介绍,高利转贷这类案件都较为隐蔽,一般如若不出现借贷双方经济纠纷则较难发现。
正因为作案隐蔽,在浙江省诸暨市经商的徐某,曾经尝到过高利转贷的“甜头”。
2009年,郦某因为资金紧张向徐某借款。徐某以诸暨市某服饰商行购买生产原材料为由,向银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同年7月24日贷款下来后,徐某将贷款来的人民币200万元以月息3分借给郦某,郦某于2010年7月28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2万元。徐某在该笔贷款中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10.62万元,非法获得人民币61.38万元。
2010年7月,徐某为转贷牟利,又以诸暨市某服饰商行进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同年7月14日贷款下来后,徐某将该20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以月息4分借给郦某,郦某支付利息至2011年7月共计人民币48万元。徐某在该笔贷款中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6.637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1.3625万元。
2015年2月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徐某上诉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高利转贷案除隐蔽性强外,还对市场经济秩序有破坏性的特点。
“一般利用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赚取高额利息,推高了社会借贷成本,也极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案件,也极易造成银行信贷损失。”雨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伤及实体经济的宏观背景下,遏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引导信贷资金的正确投向是当务之急.加强对高利转贷行为的刑事规制,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