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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管理树新标 证券经营机构迎转型

2017年06月30日 08:4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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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从下月起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配套制度《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指引》)是一项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人们看到,从去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到今年的私募监管升级及这次的适当性新规,呈现出的是一种强烈的重塑规则、统一监管倾向。

  当下业界的共识是,在范围更为广阔的混业金融活动中,根据产品类型、形态、风险差别来构筑更高层面的适当性规范框架,在强化金融监管协调的当下尤为必要。当然,其标准能否朝着趋同的方向前行,显然还有赖于金融监管体制及相关上位法的完善。

  《办法》对投资者最大的影响,不是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炒股,而是增强了市场的保护功能。对证券、基金、期货等中介机构而言,适当性管理新规意味着全新的要求与更高的标准。

  首先,中介机构只与业绩挂钩的考核机制过时了。《办法》明确了证券、基金、期货等中介机构在推介产品时,一定要按照“将适当的产品营销给合适的客户”原则,不能只追求业务的多样化及更高的业绩提成而忽略投资者的真实投资感受和需求。因此,忽略深入服务的模式将会彻底改变。证券、基金、期货等中介机构必须为此而作出更多努力。

  其次,投资者的资产配置理财模式有了可靠的依据。不同类型的证券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多年来多数投资人习惯于满仓操作、集中投资,更偏好追涨杀跌和频繁操作,难以分散化投资,对此,《办法》规定的不仅是投资者参与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门槛及风险承受能力,更是倡导一种资产配置理念。通过更加严格的准入条件和门槛,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通过资产配置,以此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中介机构经营模式转型有了新标尺。此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分级分类服务,致使市场资源错配,这大大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整体估值标准和定价体系。《办法》实施后,证券市场资源被扭曲的不良局面有望全面扭转,进而改变证券、基金、期货等中介机构的盈利模式,促使其通过开发和设计更为丰富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满足投资者管理投资风险的需求。而投资者也有了较强的规范自身投资行为的义务。

  还有,中介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将接受新考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的恰是如何平衡证券、基金、期货之间的资源竞争关系。传统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服务模式,将在最新电子技术的基础上全面升级。尽管目前投资者可“一人多户”,但电子科技的运用仍是证券、基金、期货竞争的焦点所在,证券中介机构若没有对证券、基金、期货等资源的全面整合与运用,就无法适应投资者运用手机APP等业务的需要。

  再深一层分析,《办法》不光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为证券经营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了重要保障。当然,这还需要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多方面的基础性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反洗钱风险,常常是证券、基金、期货开户的信息不完整,尤其是制度缺失造成的。《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履行风险评估义务,切实做好投资者的信息调查,贯彻落实开户实名制,这就堵住了客户因身份疑问而形成的洗钱漏洞。同时,严格按照证券期货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把合适的产品营销给合适的客户,实现客户资源与证券资源的完善匹配,也能避免因资源错配而诱发洗钱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必须从探索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入手,不断形成反洗钱工作机制,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反洗钱的针对性。从这个角度说,证券经营机构的反洗钱与合规管理是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关系。因而,证券经营机构在合规管理中需全面贯彻反洗钱的要求,而不能将合规管理与反洗钱管理割裂开来。证券经营机构要制定针对贯彻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反洗钱指引,并落实到具体的反洗钱岗位上,尤其是员工的合规目标任务中。为此,证券经营机构在有序推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还需将反洗钱成效纳入员工日常业绩考核体系。

  (作者系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责任编辑:郭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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