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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2009-07-06 09:1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山东省近日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措施,包括简化台湾投资者身份证明、放宽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等,方便、鼓励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兴业。

  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山东积极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鲁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根据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鲁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鲁投资的,允许其凭借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

  同时,山东降低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山东还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和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山东”、“山东省”行政区划。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等。

[责任编辑: 邵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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