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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详解"京十九条":装修费最多按房屋原值10%扣除

2013-04-02 09:20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天,在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市民正在等候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本报记者 方非摄

  本市3月30日发布“国五条”细则的落地政策,这份被称为“京十九条”的政策,首次将二手房市场纳入本市调控体系。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答》,明确了5类房屋转让时“原值”如何计算,经税务机关审核,个人转让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中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达到了房屋原值的15%。

  转让200万元商品房

  最多扣除20万元装修费

  今后,北京市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将严格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税率计算纳税。市地税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合理费用”包括了对房屋的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记者计算得出,北京房主如果出售一套“原值”为200万元的商品房,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最多可扣除20万元的装修费。

  税务部门明确,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但是,如果卖房人提供的发票不能满足条件,也不可以扣除装修费用。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不得扣除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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