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文物部门建立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同时,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今年3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
规划部门共享地下文物数据
《办法》要求市文物部门建立全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重点监测区域是文物部门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划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区域,要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依据《办法》要求,数据库信息应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并在文物部门和规划部门之间共享,以加强政府对基本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监管的科学性。
此外,市文物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为不过度影响工程进度,《办法》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发现文物后不保护将处罚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已进行过相关调查和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
依据规定,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备文物保护预案,文物部门处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请、安排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发现文物后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部门的,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应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如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被举报24小时内处理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部门举报,文物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市和区县文物部门应给予奖励。
《办法》还要求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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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已公布56处地下文物埋藏区
2011年,本市公布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达20处,涉及东城、海淀、石景山、大兴、房山、平谷、顺义、通州、密云、昌平和延庆11个区县。
此前,本市分别于1993年、1995年和2000年,公布过3批文物埋藏区,涉及36片区域。
据数据统计,为配合各项工程,文物部门每年都要进行大约百余项各类文物勘探。目前已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已达56处。 本报记者 高健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