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3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工商局今天表示,近期消费者针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咨询量较多,为此提醒消费者,“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等购物方式,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自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起,至5月15日已接到“后悔权”相关投诉225件。
据介绍,有消费者表示,在网上买了一套新餐具,可朋友来贺新居又送了一套,若要退掉刚买的这套餐具,是否有法律支持?北京市工商局称,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北京工商部门还表示,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范围之内,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等。
据悉,今年5月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登记消费者投诉信息8495件,接待消费者咨询54123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7.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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