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晔君 孙丽朝)作为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地方债自发自还的试点之一,北京市财政局昨日发布了《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销团成员原则上控制在20家左右。债券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有效期是三年。
按照《办法》要求,债券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市或在北京市设有分支机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自愿申请及综合评分的方式从合格的投标机构中择优选择得分排名靠前的机构组建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在自愿申请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成员中选取排名靠前的机构成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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