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王君平)记者今日从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缩短到10个工作日之内,最长不超过45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及市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对2010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新办法进一步调整和下放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法明确提出,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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