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京津冀三地将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协作。对于京津冀地区跨省、市发布的同一违法广告,可经京津冀监管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定由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统一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今天,以“跨界·创新·体验”为主题的“京津冀第二届国际广告节暨第八届北京国际广告(创意)节”在京开幕,两天时间里将举办开幕式、主题论坛、颁奖典礼、展览展示在内的多项精彩活动。
活动现场,京津冀三地就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协作工作,签署了《京津冀广告监管执法协作备忘录》,以提升京津冀地区广告监管执法效能,优化广告市场秩序。
根据备忘录,三地将成立京津冀广告监管执法协作领导小组,负责京津冀广告监管执法协作的领导工作;每年召开京津冀广告监管执法协作年会,研讨交流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
针对京津冀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因广告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备忘录指出,可先由京津冀广告监管执法协作领导小组组织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规定要求报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管辖。
根据备忘录,对于京津冀地区跨省、市发布的同一违法广告,可经京津冀监管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定由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统一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备忘录明确,在京津冀地区范围内,要强化执法协作配合。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到异地调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请当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予以配合的,当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确有困难,需委托异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可由三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含县、市、区本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提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相应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予以协助,受委托的机关应予积极协助调查;无法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此外,在京津冀地区范围内,县(市)、区级以上(含县、市、区本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在本辖区内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应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并报本省、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备案。
[责任编辑:李帅]